本所简介业务范围招贤纳士华意论坛华意信箱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English
合伙律师律师介绍经典案例法律文书法律法规热点话题企业并购公司业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外商投资金融证券劳动人事
  经典案例
典型案件案例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全球创新网
中国技术交易所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中国期货网
中国贸促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法院网
红盾315
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
首都律师
  首页-> 经典案例 -> 桶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叶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叶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智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系某某信用卡持卡人,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自2008年11月5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信用卡透支消费,透支额及由此至2011年7月12日止产生的相关费用合计达人民币1779.98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判令被告叶某某偿还某某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779.98元。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此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某某信用卡申请表、某某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证明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核发了信用卡。2、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1年7月12日止,被告所持的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证明被告的透支本金、滞纳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779.98元。3、催收记录报告,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

  被告叶某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明确表示遵守《某某信用卡章程》和《某某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前提下,由被告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某某信用卡,《某某信用卡章程》和《某某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持卡消费透支后,未及时偿还透支本金,显属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按照上述领用合约及章程中约定的收费标准向被告收取透支本金和相应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偿还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人民币1588.32元;

  二、被告叶某某偿付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滞纳金人民币83.93元;

  三、被告叶某某偿付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逾期利息人民币107.73元及从2011年7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巧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璐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外西路32号恒润国际大厦1508室 邮编:100086
联系电话: 010-62372788    传真: 010-62372788-804
联系信箱: huayilawyer@126.com
联系网址:www.huayilawyer.com